原江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拖欠过渡费该怎么办?
来源:原江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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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京尚拆迁律师曾多次提醒大家,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也不代表所有事情都已经尘埃落定了。 除了回迁房工期拖延、补偿金迟不到位等多发状况之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征收方违约情形,那就是拖延支付或拒不支付后续的过渡费。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分享的这个经典案例,就是一例关于政府违约拒不支付后续过渡费的案件。 案情简述 本案委托人张先生是郑州市二七区xx村的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及住房一套,宅基地面积三百多平米,建盖房屋共六层。 2013年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张先生家被划入拆迁改造范围。2015年5月,在拆迁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时,郑州市二七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指挥部)便强制实施了拆除行为,后于同年10月与张先生经协商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各项补偿安置条件进行了约定。 协议中,双方约定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按期向张先生支付过渡费,二七区政府也如约支付了2017年1月1日之前的过渡费。按照约定,二七区政府应于2017年1月1日前向张先生支付后续半年期的过渡费,但张先生却迟迟没收到这笔应得的过渡费用。 张先生敏感地意识到,二七区政府突然无故中止按约支付过渡费的违约行为无疑是在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当机立断,找到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委托原江律师为其维权。 原江律师四两拨千斤,法院判决被告按协议支付过渡费 接受委托后,原江律师马上厘清案情,整理证据材料,帮助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二七区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张先生支付拖欠的过渡费,并按照郑州市的相关规定支付双倍。 庭审过程中,被告二七区政府试图转移争议焦点模糊事实,欲以原告张先生的父亲过去曾将自家最初的宅基地(该块宅基地与本案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和宅基地并无关系)上的老宅转让给同村村民为由拒不承认自己在拆迁过程中做出的权属认定,并拒绝支付后续过渡费。 早已看穿被告伎俩的原江律师不慌不忙,摆事实、明法律、讲证据,四两拨千斤,巧妙地化解了被告的出招。 根据原江律师提交的证据以及明确的辩论意见,法院能够清晰、完整地认定一个重要事实,也是本案争议的关键:原告张先生家此次被划入拆迁范围的宅基地是因原有宅基地被征事实依法置换所得,且张先生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完全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庭对此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张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时充分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对原告张先生家的宅基地及房屋确权问题有详尽的了解,并经与张先生的协商后按照真实意思表示与张先生签订了涉案《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二七区政府应如约向张先生支付过渡费。 按照郑州市的相关规定,以及同项目其他被拆迁人的受偿事实,张先生在2017年1月1日后应得的过渡费应为初始过渡费的两倍。在本案中,法院以补偿协议中没有约定为由未对张先生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但张先生表示,自己不会放弃争取应得的补偿,不管这条维权之路如何艰难都一定会在原江律师的帮助下坚定地走下去。 律师说法 拆迁,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直接碰撞,在这个过程中一切都可能存在变数。 我们常常见到的案例是被拆迁人不服补偿决定开始维权,但不容忽视的是,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权问题还有许多,如本案这样被拖欠过渡费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要时刻谨记:拆迁过程中自己与拆迁方签订的所有文件都要保留,权属证明证据也一定要采集和保存! 不管侵权行为是怎样的,对被拆迁人来说,有压迫就该有反抗。人民的权利不容践踏,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任何艰难险阻都不要害怕,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和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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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团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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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原江团队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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