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专业解读丈夫背着妻子将房产“卖”给第三者是否有效?
来源:原江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量:360


2015年4月,一脸憔悴的宋女士来到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为房产纠纷问题向原江律师进行委托,希望经验丰富的原律师能帮自己“讨个公道”。

2008年,宋女士与现任丈夫徐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久后觉得彼此投缘,性格也很合适,于是在认识不到一年后就结了婚。婚后两人一同到北京租房工作。2012年初,夫妻两人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凑足房款在老家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直接登记在了徐先生名下。新房子空置半年后,丈夫因工作调动回到老家,宋女士一个人留在北京。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丈夫回到老家后不久就与陈小姐发生了婚外情,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2014年末,宋女士回到老家过年时陈小姐突然找到她,要求她与徐先生离婚,这时宋女士才得知丈夫出轨的事实,且宋女士此时已经怀有身孕。考虑到丈夫对婚姻不忠且长期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且两人还没有孩子,宋女士向徐先生提出了离婚。

讨论到两人共同购买的这套房产的分割问题时,宋女士却得知该套房屋的房产证上此时已经是陈小姐的名字。徐先生由此主张该套房产已经不属于两人的财产,分割房产更是无从谈起。

宋女士被伤透也被气急了,房子是自己辛辛苦苦工作攒钱与徐先生一起买的,几乎还没有住过,怎么就成了别人的?

打听到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原江律师是经验丰富的专业房产律师,宋女士马上找到原律师求助。

了解案情后,原江律师第一时间着手通过诉讼方式帮助宋女士维护个人权益。搜集整理本案证据过程中原江律师了解到,2013年10月,徐先生和陈小姐在转移房产时为了掩人耳目特意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徐先生以29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产卖给陈小姐。这个价格远低于当时当地的市场价。

诉讼过程中,原江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尽管该套房产只写了徐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但该套房产系两人婚后共同购得,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徐先生无权在未经过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该套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因此,法院应当判定徐先生和陈小姐之间签订的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陈小姐在明知徐先生个人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况下仍与徐先生签订购房合同,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法院应当依法判令陈小姐返还该套房产。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套房产仍为宋女士与徐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子结束后,原江律师告诉宋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在分割财产时适当多分。

至于对该套房产的分割问题,宋女士如果想要取得房产,可以在与徐先生协商时提出给予徐先生适当现金补偿,由宋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再次走上法庭,法官也会根据女方权益及无过错方等原则支持宋女士的请求。

多年婚姻宣告破裂固然让人唏嘘惋惜,但更重要的是在伤心之余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原江律师表示,宋女士在事情发生时的处理方式十分冷静果断,她知道应该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房产律师的帮助,这也是宋女士维权成功的最关键之处。

以上内容由原江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原江团队律师咨询。
原江团队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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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原江团队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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